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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4财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师仰林诉被申请人吴荣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师仰林,吴荣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财保51号申请人:师仰林,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姚寨镇。被申请人:吴荣利,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申请人师仰林诉被申请人吴荣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3月26日19时20分,吴荣利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聊一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7公里处杨柳路口时,与沿路口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师仰林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师仰林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吴荣利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师仰林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师仰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吴荣利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并提供了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荣利驾驶的鲁×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师仰林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任海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明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