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01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冉庚寅与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庚寅,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01行初46号原告冉庚寅,男,汉族,1986年5月29日生,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龙里县龙山镇龙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刘乃云,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勇,系该镇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罗勇,系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冉庚寅诉被告龙里县龙山镇人民政府确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违法一案中,因原告冉庚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冉庚寅负担。审 判 长 胡 光 伟审 判 员 蒋 卫 东人民陪审员 陈 维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国佩(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