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皇甫涛与骆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皇甫涛,骆岩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821民初1867号原告:皇甫涛,现住镇赉县。被告:骆岩磊,成年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皇甫涛与被告骆岩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皇甫涛到���参加诉讼,被告骆岩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皇甫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骆岩磊协助办理产权证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6日,皇甫涛、骆岩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骆岩磊将位于镇赉县3区9段453号5单元602室站前街东团结路北,产权证号为吉房权证镇字第000300**号的房屋卖给皇甫涛,皇甫涛于当日将全部购楼款付清,后皇甫涛要求骆岩磊协助办理产权证过户登记,骆岩磊推拖,至今联系不上。皇甫涛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房屋买卖协议及购房款收据原件各一份,镇赉县镇赉镇铁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份,骆岩磊未出庭质证,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6日,皇甫涛、骆岩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骆岩磊将位于镇赉县3区9段453号5单元602室站前街东团结路北的房屋(产权证号吉房镇字第000300**号)卖给皇甫涛,皇甫涛按约定给付购房款218000元。因该房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故皇甫涛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皇甫涛与骆岩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皇甫涛支付相应对价,骆岩磊将房屋交付皇甫涛使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皇甫涛已按合同约定给付了全部购房款,骆岩磊应按合同约定协助皇甫涛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皇甫涛与骆岩磊于2015���4月26日签订的关于购买镇赉县3区9段453号5单元602室站前街东团结路北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骆岩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皇甫涛办理上述房屋的相关产权证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2285元,收取100元,剩余2185元返还皇甫涛,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610元,由骆岩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博代理审判员 韩丽丽人民陪审员 姜云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书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