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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陈怀菊与陈学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怀菊,陈学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744号原告:陈怀菊,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学雷,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陈怀菊与被告陈学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陈怀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怀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怀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陈怀菊负担。审 判 员  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贾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