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贾良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贾良俊,张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正丰苑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84902059-6。负责人:许正兆,行长。被执行人:贾良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恩凤,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皖0103执1489号裁定,查封了贾良俊、张恩凤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贾良俊、张恩凤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