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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贾良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贾良俊,张恩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蒙城北路正丰苑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84902059-6。负责人:许正兆,行长。被执行人:贾良俊,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张恩凤,女,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7)皖0103执1489号裁定,查封了贾良俊、张恩凤名下的房产。现因案件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贾良俊、张恩凤名下位于合肥市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行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