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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10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湖南旭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旭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海坤,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军,中建五局总承包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湖南旭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湖南旭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陈劲松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