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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远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斌、姜涛、常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远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杨伟斌,姜涛,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远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101号4楼406室。法定代表人:金春梅,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伟斌,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执行人:姜涛,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常青,女,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远赢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伟斌、姜涛、常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56.8611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86元,执行费808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