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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121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经营场所镇江市桃园新村1-8。负责人:吕云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镇江市恺源旅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桃园超市二店经营场所位于镇江市润州区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11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由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宏亮审 判 员  张 镇代理审判员  曾中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