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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天津市美华制衣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梅,天津市美华制衣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1880号原告:王永梅,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代理人:元彬,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美华制衣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西翟庄镇前尚码头村。组织机构代码:79499633-9。法定代表人:王桂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宝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永梅与被告天津市美华制衣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王永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永梅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美华制衣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梅撤诉。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永梅负担。审判员 车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根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