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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02民初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姚天水与金文强、凌六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天水,金文强,凌六梅,金坛市六林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412号之一原告:姚天水,女,194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金文强,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凌六梅,女,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坛市。被告:金坛市六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坛市金城镇工业集中区红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凌六梅。原告姚天水与被告金文强、凌六梅、金坛市六林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文强、凌六梅、金坛市六林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天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姚天水负担。审 判 长  邱 凯代理审判员  陈艳超人民陪审员  李知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