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芙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肖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肖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黄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骏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某某,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委托代理人阳某某,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950元,减半收取947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湘宁人民陪审员 李长松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婷婷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