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民辖终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苏中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小曹蔬菜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中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小曹蔬菜批发部,江苏中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辖终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汾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史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金,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小曹蔬菜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国庆村杨家木桥***号。法定代表人:曹荣元,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审被告:江苏中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上海休闲街二区**号。法定代表人:史勇,负责人。上诉人江苏中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54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江苏中厚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嘉善分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善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连 忠审判员 李美凤审判员黄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