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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隋玉磊申请执行马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玉磊,马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隋玉磊。被执行人马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马赫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马赫住房公积金20352元。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