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隋玉磊申请执行马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玉磊,马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隋玉磊。被执行人马赫。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马赫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马赫住房公积金20352元。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5民初3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上述款项扣至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