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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6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德霞、田某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霞,田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177号原告:陈德霞,女,1992年2月3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田某,女,201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博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898070186D。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霞、田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霞、田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霞、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德霞、田某负担。审判员  吴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