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民终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所广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所广治,毛安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柞镇大台头村。负责人:毛从科,村委代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蓉,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所广治,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审被告:毛安良,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上诉人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所广治、原审被告毛安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重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