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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勇、严文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勇,严文霞,章伟兴,边铭泽,孙瑞云,崔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17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严文霞,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章伟兴,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边铭泽,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瑞云,女,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崔建国,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汉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刘勇诉严文霞、章伟兴、边铭泽、孙瑞云、崔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4日作出(2016)鲁03民再27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和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刘勇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5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