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美行与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行,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5486号原告陈美行,女,1987年9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星慧,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玉,北京颂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燕,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行与被告西安俪人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美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行撤诉。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欣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