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守善与王印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善,王印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531号原告王守善,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王金阁,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王印栓,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善与被告王印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守善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守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守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守善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