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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守善与王印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善,王印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1531号原告王守善,男,195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代理人王金阁,男,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告王印栓,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善与被告王印栓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王守善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守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守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守善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