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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7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兰香与杜博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香,杜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32号申请人赵兰香,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杜博娜,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申请人赵兰香与被执行人杜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博娜与申请人赵兰香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