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7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赵兰香与杜博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兰香,杜博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7执132号申请人赵兰香,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被执行人杜博娜,女,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申请人赵兰香与被执行人杜博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杜博娜与申请人赵兰香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博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