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洁与杨阳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洁,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财保47号申请人袁洁,女,汉族。被申请人杨阳,男,汉族。申请人袁洁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阳经营的汉阴县城关镇动岚健身水岸花城店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洁向本院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阳经营的汉阴县城关镇动岚健身水岸花城店价值680元的财产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袁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