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1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生贵与钟家田、钟家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贵,钟家田,钟家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597号原告:王生贵,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心亮,福建省长汀县濯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钟家田,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钟家晋,男,1976年1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王生贵与被告钟家田、钟家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生贵于2017年4月21日以被告钟家田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其不再向被告钟家晋主张任何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家晋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生贵撤回对钟家晋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生贵撤回对钟家晋的起诉。审 判 员 严 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饶长汀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