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363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志,男,1977年9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讷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务工。2016年9月23日,因盗窃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4月份某天,被告人张志伙同杨某1(已行政处罚)在薛家岛南屯鲁信工地南门口盗窃一台洗车泵,经鉴定价值185元。2、2016年6月份某天,被告人张志伙同杨某1在岔河交警大队停车场内一辆宝骏轿车上盗窃4个轮胎4个轮毂,经鉴定共价值1530元。3、2016年8月份某天,被告人张志在岔河交警大队停车场一辆别克轿车上盗窃4个轮胎4个轮毂,经鉴定共价值1923元。4、2016年11月份某天,被告人张志在施沟西海艺术湾施工工地盗窃铁质围挡一宗。5、2016年11月份某天,被告人张志又在施沟西海艺术湾施工工地盗窃铁质围挡一宗。6、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张志在施沟西海艺术湾施工工地盗窃的铁质围挡,后放于薛家岛鹿角湾南侧停车场,经鉴定价值72元。7、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张志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老九全羊附近的一家暂住处,用一把液压钳将挂锁剪断后进入该暂住处内盗窃一斜跨包,内有三星手机一部、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8、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张志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集市附近的一家暂住处,用一把液压钳将挂锁剪断后进入该暂住处内盗窃绿色背包,内有小米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等。综上,被告人张志共盗窃8次,涉案价值37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件等;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3、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志伙同杨某1(已行政处罚)在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南屯鲁信工地南门口附近,盗窃洗车泵一台,经鉴定,涉案价值人民币185元。案发后该洗车泵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2016年6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志伙同杨某1在青岛市黄岛区岔河交警大队停车场内,盗窃一辆宝骏轿车上的4个轮胎4个轮毂,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530元。案发后涉案车胎已被公安机关扣押。3、2016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志在青岛市黄岛区岔河交警大队停车场内,盗窃一辆别克轿车上的4个轮胎4个轮毂,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923元。案发后,涉案轮胎被公安机关扣押。4、2016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志在青岛市黄岛区施沟西海艺术湾施工工地,盗窃铁质围挡一宗。5、2016年11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志又在青岛市黄岛区施沟西海艺术湾施工工地,盗窃铁质围挡一宗。6、2016年11月29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志在青岛市黄岛区施沟西海艺术湾施工工地,盗窃铁质围挡一宗。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2元。案发后,该批铁质围挡已被公安机关扣押。7、2016年8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志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老九全羊附近的一住户处,使用液压钳将挂锁剪断后进入该住处内盗窃斜跨包一个,内有三星牌手机一部以及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物品。8、2016年8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志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集市附近的一住户,使用一把液压钳将挂锁剪断后进入该住处内盗窃绿色背包一个,内有小米牌手机一部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综上,被告人张志共实施盗窃8次,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710元。其中2次系入户盗窃。又查明,2016年12月1日,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长江路边防派出所民警在青岛市黄岛区东小庄社区抓获被告人张志。2016年12月6日,杨某1到长江路边防派出所自首。再查明,经鉴定,2016年6月25日黄岛区拥军路停车场内鲁B×××××号车四个轮胎被盗案现场中提取的指印与张志左手中指指印是同一个人所留。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一份,证实2016年11月16日,被害人杨某2报警称,2016年6月份其四个车轮被盗的事实。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张志的到案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志的身份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实被告人张志因盗窃曾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同时证实杨某1因盗窃被行政拘留的情况。2、被害人杜某陈述证实,其别克车的车轮在交警大队停车场被盗的事实。被害人王某陈述证实,2016年3、4月份,其一台洗车泵在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南屯附近被盗的事实。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公司的铁质围挡一宗被盗的事实。被害人杨某2陈述证实,2016年6月22日左右,他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四个车轮被盗的事实。被害人楚海军陈述证实,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辛安村58号的家中,被盗手机一部、背包一个等。被害人董某陈述证实,其位于青岛市黄岛区辛安村519号的家中,被盗手机一部、背包一个等。3、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2016年上半年,他与张志盗窃洗车泵一台;后两人还盗窃过四个车轮。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从一名大车司机处收购过两次围挡的事实。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张志曾询问拆除的围挡是否还有人要,他告诉张志“甲方”要的事实。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16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张志指着工地上拆除的围挡,问他是否还有人要,并说如果没人要,他想去卖废铁。他回答还要用。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至8月份,交警大队停车场院内的汽车车轮两次被盗的事实。4、被告人张志供述证实,自2016年3月份至2016年8月份,其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在青岛市黄岛区辛安村、薛家岛南鲁信工地等处实施盗窃的事实。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一宗,证实涉案4条玛吉斯轮胎的价值人民币为1216元;别克凯越轿车4个轮毂价值人民币707元;废铁72千克,价值人民币72元;玲珑牌轮胎4条,价值人民币528元;宝骏630轿车轮毂4个,价值人民币1002元,高压清洗机185元。6、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青开发公(刑)鉴(痕)字(2016)17号手印鉴定书一份,证实2016年6月25日黄岛区拥军路停车场内鲁B×××××号车四个轮胎被盗案现场中提取的指印与张志左手中指指印是同一个人所留。7、辨认笔录及照片一宗,证实被告人张志辨认出与其共同实施盗窃的系杨祖全(音);杨某1辨认出张志;刘某辨认出张志系卖给其槽钢及铁质围挡的大车司机。被告人张志辨认出其实施盗窃的地点;杨某1辨认出盗窃的轮胎、洗车泵。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照片一宗,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志处扣押铁质围挡、轮胎、洗车泵等涉案物品的事实。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等证据一宗,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的情况。10、现场检测报告书一份,证实被告人张志的检测样本经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证实结果呈阴性。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部分犯罪系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志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宝骏汽车轮胎四个,依法返还被害人杨献;方管铁架32件(围挡),依法返还被害人山东国际海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洗车泵一台,依法返还被害人王德强;轮胎四个,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杜华山。以上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旭晶审 判 员  王德成代理审判员  熊 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