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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会莲、徐福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莲,徐福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862号申请人:张会莲,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被申请人:徐福生,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张会莲与徐福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会莲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的查封、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建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