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镇铁岭73919部队营区。负责人:杜志广,该部队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福建熙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路深圳技术创新大楼D座9楼。法定代表人:于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军,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艳超,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依照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2016年修订)第十八条规定,“审计部门对战备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建设计划、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采购、工程结算、竣工结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工作计划中安排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报销。”本案未进行项目审计,一审法院径直判决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向深圳市航天华拓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不当,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1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73919部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89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林哲森审 判 员 黄 锋审 判 员 吴筱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龚 蓉书 记 员 林 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