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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贡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贡志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4725号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公园路6幢102室。法定代表人:叶成楼,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穆长学,该公司员工。被告:贡志军,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贡志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振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治红书记员 司忆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