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5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5号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东沙沟村。法定代表人冯建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晓忠,山西泰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沙沟。法定代表人杨韶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8505.5元,由原告山西智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扬鹏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王计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昭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