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410号原告方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暂不知下落,原告方某某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文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