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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方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410号原告方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方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暂不知下落,原告方某某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文如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0元,减半收取计90.00元,由原告方某某负担。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艳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