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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陈宝林与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林,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民初687号原告:陈宝林,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京张公路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智勇。原告陈宝林与被告怀来方圆玻璃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宝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2345025.99元及违约造成的损失(从2015年1月1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长期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由原告经营的汽车运输队为被告运输玻璃包装瓶及回空包装物,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运费前后共计2345025.99元。原告就此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所欠款项,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证据中显示被告欠的是怀来县宝林汽车运输队及林甸县松建运输服务车队的运费,而非陈宝林本人,故原告陈宝林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宝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爱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