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XX诉李迎迎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李迎迎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703号原告:XX,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襄汾县人。被告:李迎迎,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襄汾县人。原告XX与被告李迎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麦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尉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