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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任德奎与王德燕蓝东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奎,蓝东风,王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任德奎,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蓝东风,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王德燕,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任德奎与被执行人王德燕,蓝东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5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德燕,蓝东风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德奎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本院在另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蓝东风、王德燕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XXX房屋,位于重庆市大足区XXX门市(该两处房产还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任德奎与被执行人蓝东风,王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廖如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