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邹元兵与邹登峰、郑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元兵,邹登峰,郑玉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408号原告:邹元兵,男,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乘波,福建兆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登峰,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郑玉水,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邹元兵与被告邹登峰、郑玉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邹元兵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元兵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元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4元,减半收取计17552元,由邹元兵负担。审 判 长  郑志生人民陪审员  周建忠人民陪审员  郑福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琳珊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