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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杰、齐燕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齐燕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燕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杰因与被上诉人齐燕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上诉人王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欣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