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杰、齐燕磊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杰,齐燕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燕磊,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杰因与被上诉人齐燕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上诉人王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小潭审判员 马 莉审判员 刘平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佟欣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