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1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朝书与廖田合,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朝书,陈强,廖田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3070号原告:胡朝书,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能斌,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强,男,199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廖田合,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朝书与被告陈强、廖田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朝书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强、廖田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朝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胡朝书负担。审判员  刘大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夏 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