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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3执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余上安与余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上安,余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3执301-3号申请执行人余上安,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靖安县。被执行人余金生,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余上安与被执行人余金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赣012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123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