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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怀德与田保忠、曾愉合伙协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怀德,田保忠,曾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刘怀德,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田保忠,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被执行人:曾愉,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川0682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6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保忠、曾愉的银行存款816864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