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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民终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王光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王光军,杨凯,毛安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民终10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柞镇大台头村。负责人:毛从科,村委代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蓉,莱州市文昌路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光军,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凯,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杨,莱州福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毛安良,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上诉人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光军、杨凯及原审被告毛安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莱州市柞村镇大台头村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卫东审判员  吴继辉审判员  陈晓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重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