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学香与谌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香,谌登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157号原告:马学香,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谌登山,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马学香与被告谌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学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学香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