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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马学香与谌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香,谌登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157号原告:马学香,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谌登山,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马学香与被告谌登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马学香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学香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