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惠文诉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文,刘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孙惠文,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爱荣,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孙惠文与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惠文依据(2016)黑0202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爱荣偿还借款30,000.00元,利息20,400.00元,共计50,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6年5月起刘爱荣每月给付400.00元,至该笔欠款全部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30.00元、执行费656.00元由刘爱荣交付,本案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刘爱荣不能按期偿付,申请执行人孙惠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