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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执恢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惠文诉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惠文,刘爱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2执恢151号申请执行人孙惠文,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刘爱荣,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孙惠文与刘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惠文依据(2016)黑0202民初4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爱荣偿还借款30,000.00元,利息20,400.00元,共计50,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2016年5月起刘爱荣每月给付400.00元,至该笔欠款全部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30.00元、执行费656.00元由刘爱荣交付,本案执行结案。如被执行人刘爱荣不能按期偿付,申请执行人孙惠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202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