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新开与谢雅洁、杨建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开,谢雅洁,杨建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2民初101号原告张新开,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彦明,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新开之子。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雅洁,女,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杨建伟,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蟹山西路**号*层***房。代表人郑庭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敏,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新开与被告杨建伟、谢雅洁、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李文慧,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明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雅洁、杨建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新开诉称,2016年2月11日16时左右,谢雅洁驾驶粤A×××××小型客车沿秦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秦相路黄淮商贸城门口,撞着路东刘金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吴建国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张新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刘金生、吴建国、张新开受伤及四车损坏的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谢雅洁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头部受到严重伤害,在上蔡县协和医院住院治疗,前期支出医疗费近十万元,被告谢雅洁仅支付2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赔偿了原告前期所支出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病情仍未痊愈,支出的继续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三被告应予以赔偿。现原告已经治疗终结,且申请了伤残鉴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仅、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5万元。庭审时,原告变更赔偿数额为354695.95元。被告谢雅洁、杨建伟未答辩。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辩称,若核实被告驾驶证、行车证合格,且不存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由,被告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因该案涉及多人,故对其他人应预留数额。被告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16时左右,被告谢雅洁驾驶粤A×××××小型客车沿上蔡县秦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秦相路黄淮商贸城门口,撞着路东刘金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吴建国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原告张新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刘金生、吴建国、原告张新开受伤及四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雅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新开、刘金生、吴建国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在上蔡协和医院住院治疗106天,花费医疗费92435.27元。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172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对该判决按农村标准计算其各项损失不服,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7民终3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撤销(2016)豫172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合计92790.37元;”该起交通事故另两名受伤人员刘金生、吴建国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16)豫1722民初1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刘金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评估费、合计5499.42元;二、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吴建国车辆损失费、评估费1139元;”则被告保险公司因该起交通事故已合计支出费用99428.79元。因该起交通事故原告伤情未痊愈,原告于2016年6月4日再次住院治疗,实际住院治疗46天,花费医疗费用24642.84元。2017年3月1日,经本院委托驻马店同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张新开:1、因外伤至重度颅脑损伤,行左侧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及颅骨缺损修补术,治疗后右上肢肌力4级,伤残程度可评定为七级伤残;2、重度颅脑损伤致外伤性癫痫,伤残程度可评定为九级伤残;3、因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行左侧去骨瓣减压血肿清除术,伤残程度可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张新开支出鉴定费700元。同时查明,原告张新开1963年8月15日出生,系城镇居民,父亲张运山1934年8月8日出生,母亲单提1930年12月20日出生,原告张新开兄弟姐妹共五人。被告杨建伟是粤A×××××小型客车的实际车主,被告谢雅洁与杨建伟系车辆借用关系,该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28日12时起至2017年1月28日12时止,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5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28日12时起至2017年1月28日24时止。另查明,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1696.74元/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586.59元/年。上蔡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天。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病历、保单复印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人身受到损害时,其有权请求赔偿。该事故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1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谢雅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后,不满本院判决,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判决予以改判,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各项损失。本案中,经本院核实,原告所在村委部分村组土地虽被征收,但原告所在村组土地并未被征收,原告的主要收入依然来源于土地,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赔偿标准扔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原告张新开的损失为:1、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正规的医疗票据为24642.84元;2、护理费,依据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及原告住院天数计算为,即11696.74元/年÷365天×46天=1474.11元;3、误工费,依据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但原告第一次治疗的误工费已经处理,结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7民终3208号民事判决书,即11696.74元/年÷365天×(382天-106天)=8844.6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蔡县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及原告住院天数计算,即30元/天×46天=1380元;5、营养费,20元/天×46天=920元;6、交通费,根据原告住院治疗的期限、地点,以500元为宜;7、残疾赔偿金,依据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及原告年龄、伤残程度计算为11696.74元/年×20年×43%=100591.96元;被扶养人张运山、单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据2016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及张运山、单提的年龄、子女人数、原告张新开的伤残程度计算为:8586.59元/年×(5年+5年)×43%÷5人=7384.47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9、鉴定费700元;上述总合计166438.04元。因被告谢雅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则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数额为166438.04元。原告请求被告杨建伟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住宿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支公司赔偿原告张新开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166438.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新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4元,由原告张新开负担1207元,由被告谢雅洁负担1067元。(此款原告已交纳,限被告谢雅洁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其负担的部分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莉莉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人民陪审员 赵贝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邝敬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