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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何梦凯与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梦凯,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3412号原告:何梦凯,男,199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肖,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南侧政和街东侧。法定代表人:孟红忠,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毕升,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梦凯与被告金华市东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梦凯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分,��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梦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32元,由原告何梦凯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画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凌蝉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