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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冯征与任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征,任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91民初3084号原告:冯征,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委托代理人:辛长洋,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任建,男,汉族,1985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原告冯征诉被告任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何进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辛长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征诉称,原告经营一家名为“征创.美家居”的店铺,从事家具销售。2014年11月,被告拟在郫县团结镇开办一家网咖(取名新纪元阅览室),2014年11月1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230000元的货物,随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货物,原告交货后,被告表示网咖装修完毕开业后,即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原告表示同意,但被告却迟迟未支付货款。2016年9月29日,原告妻子刘某再次在微信中催告被告还款,被告手写了一份欠条(手写后以图片形式从微信发送),承诺于2016年10月9日前偿还原告230000元货款,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230000元。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提供了其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其向被告追讨欠款时被告用微信向其发送了《欠条》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事实属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欠条》打印件、《微信截图》、证人刘某的证言和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原告向被告供应家具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经交付合同约定货物,被告负有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因此,依据本院查清事实,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23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征支付货款2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任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当在支付前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此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