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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解日海与武海、姬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日海,武海,姬爱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2民初201号原告:解日海,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无业,现住山西省朔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庭满,山西庭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海,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个体,现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姬爱平,女,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系武海的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万,朔州市朔城区司法局法律工作者。原告解日海与被告武海、姬爱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解日海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日海与被告武海、姬爱平在本案开庭前私下采取调解方式已解决纠纷,原告解日海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日海撤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解日海负担。审判员赵朔平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张森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