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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杰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270号原告:陈杰,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显秀,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原告陈杰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日起诉来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存在诉讼主体错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陈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修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柳可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