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关于樊继龙与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继龙,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07号申请执行人:樊继龙,男,1931年8月4日出生,汉族,碑林区纽扣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育,局长。关于樊继龙与西安市碑林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樊继龙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樊继龙收到执行款125692元,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陕0103民初2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