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与黄种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黄种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530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山水御园3幢1层。法定代表人:朱长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种仁,男,30岁,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与被告黄种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山水御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缪建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娴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