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邹建英范XX与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英,范XX,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967号原告:邹建英,女,199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范XX,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王双圣,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06323C。法定代表人:万大禄,董事长。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米兰路38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99016550。法定代表人:商羽,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建英、范XX与被告重庆市大泽置业代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融创尚峰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建英、范XX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建英、范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英、范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邹建英、范XX负担。审判员 吴克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