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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胡雨与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雨,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1983号原告胡雨,男,汉族,农民。被告宋英,女,汉族,农民。原告胡雨与被告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明岭、被告宋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宋英偿还借款11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宋英于2014年12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11500.00元,用于家庭支出。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宋英辩称,借款属实,我同意偿还,但是现在我没有钱,等我打工挣钱后才能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英偿还借款115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宋英于2014年12月25日在原告处借款11500.00元,用于家庭支出。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原、被告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宋英在原告处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据,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应当偿还,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判决强制偿还。”的法律规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英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胡雨借款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宋英负担,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牛启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