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2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大安市通用机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与王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通用机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王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民初206号原告:大安市通用机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物资局门北第三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华伟,男,汉族,农电局职工,现住大安市。原告大安市通用机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公司)与被告王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华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华伟立即给付拖欠的货款234000元及相应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起至2016年6月期间,王华伟先后多次在我处购买变压器及电力物资计314000元。于2016年5月5日支付货款80000元,其余货款承诺在2016年10月1日前全部还清。然而王华伟并未按承诺到期还款,虽经我多次索要,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故起诉,请求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王华伟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7日,王华伟为通用公司出具欠据一枚,欠据注明欠款数额为23.4万元,上款系欠电料款。本院认为,王华伟从通用公司处赊购电料,拖欠的货款应给付通用公司,其拒不给付是错误的,通用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华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大安市通用机电建材经销有限公司货款23.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1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王华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