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1393戴建红与韦宜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建红,韦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393号申请执行人:戴建红,男,1976年2月29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水关路市。被执行人:韦宜军,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戴建红与被执行人韦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2016)苏1181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此裁决中的被告韦宜军在收到判决后,提出了上诉,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当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对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戴建红对本院(2016)苏1181民初9871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蔚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