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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维红、深圳市润通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维红,深圳市润通典当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维红,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润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张海宾,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吴维红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润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通公司)典当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维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吴维红与润通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应当无效,润通公司不按规定取得银行业特许资质开展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属违法。《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已实际履行,润通公司的员工朱某芳、林某叶均表示涉案借款来源于润通公司,但没有明确表示将债权转让给润通公司,吴维红与润通公司并不存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之后,涉案房地产抵押在朱某芳名下,即便朱某芳同意将《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的债权转让给润通公司,因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变更登记,涉案《房地产抵押借款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规定,吴维红应当返还的本金应为实际借款,吴维红与朱某芳、林某叶的账户往来明细,显示吴维红实际拖欠朱某芳借款本金257367元,拖欠林某叶借款本金1987400元。一、二审依据无效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判令吴维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是错误的。当金利息以实际借款计收,而计算利息与计算典当综合服务费所依据的当金应当是一致的。因此,一、二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认定《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无效,改判吴维红无须向润通公司归还当金、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典当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吴维红与润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如何认定,润通公司提供的款项具体金额以及逾期利率如何计算。润通公司是依法设立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吴维红、润通公司及润通公司的员工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涉案抵押物虽未直接登记在润通公司名下,但各方自愿将抵押物登记在润通公司员工名下。吴维红与润通公司之间的典当关系有合同、当票、续当凭证等为证,足以认定,吴维红与润通公司员工并不能成立典当关系。且各方均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典当的相关义务,润通公司出具了当票,给付了当金,吴维红实际缴纳了典当综合费用及当金利息。各方在合同中所约定的当金总计为300万元,其中银行转账记录的有2817400元,润通公司主张剩下182600元通过现金方式给付,并提供了吴维红出具的收据为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的规定,而典当综合费用并未有类似的明确规定,二审认定当金扣除了利息后为2925533元并无不当。吴维红在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在再审申诉期间对当金提出了异议,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吴维红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度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的规定,典当期限届满后,吴维红未赎当也未续当,视为绝当,吴维红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涉案合同约定的典当综合费用及利息合计为月利率3.1%过高,一、二审将逾期利率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吴维红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吴维红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维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龚鸿珊 来源:百度“”